部支付。Р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Р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Р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Р第六章工程验收Р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及重要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验收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Р Р第三十七条县道和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按项目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Р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Р第三十八条一般乡道、村道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以乡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按照《河北省村村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Р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Р第七章考核与奖惩Р第四十条 省交通厅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安全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惩依据。Р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厅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好的市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Р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