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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办理: 1 、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 可凭接收单位证明( 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 或以上劳动( 人事)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 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 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 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如不能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 包括技校) 毕业生, 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 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 含技校) 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 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 由毕业生本人申请, 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六条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 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 局办理。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 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 冀公户[ 2003 ] 33 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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