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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全球招商合伙人”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作,具体以公布时间为准。相关奖励申请由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加具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批。第四章奖励审核及拨付第十一条对同一投资项目,“合伙人”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的,不得再享受本镇同类奖励。若上级政府另行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扶持政策,且要求镇级财政负担部分或全部扶持金额时,“合伙人”不得重复累计申请多级扶持;如坚持申请上级扶持,则在龙江镇内已经获得的扶持金额需相应退还。第十二条“合伙人”奖励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在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第十三条相关奖励申请将通过“龙江政务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龙江镇政府将书面告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申领奖励:(一)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二)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项目审核部门和招商部门工作人员;(三)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具有关联关系的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合伙人”一旦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之一的,经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实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不得再次申请“合伙人”资格:(一)恶意包装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项目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产生不良后果的;(二)因虚假行为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三)受到投资项目方投诉,情节严重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四)其他我镇认为不符合作为“合伙人”资格的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各项申请流程参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引入的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在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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