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院办公室,假满的须及时销假。(6)院因工作需要临时借出人员,由借用科室负责考勤,每月将出勤情况转给借出科室。3.关于各类假的规定:(1)公休假:公休假每周2天,休息时间由科室自行安排,每月公休超过四天,超出天数按天不得加班费(正式工125元/天;临时工30元/天),假期一月一清,不转月,因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需经院方批准。(2)法定假:法定假按医院当月规定执行。(3)事假:①事假由休假人自己找人替班调剂,报科主任、护士长长调剂。(调剂替班者不能是正在上班人员)②休假人按每天100—500元标准扣除工资支付给替班者,白班最低每天100元,夜班最低每晚200元。此款由替班者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支配。③如果同一科室有两个以上员工休假,且只有一个替班者,那么其中一个休假人所扣工资归替班者所在科室,其余休假人所扣工资由本科室统一支配。④休假人当月薪酬不够扣,次月继续扣减;如果所扣金额已达两个月薪酬,那么此休假人剩余休假按天扣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⑤因工作不能休假的科室,上班人员的补助由科室自行分配的基金中调剂。⑥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⑦超假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超过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4)病假:备案;本人不能调剂的由科主任或护士·290·①病假必须由县级医疗机构执业医生开据诊断的证明,提出休假建议,科室负责人批准,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②工作人员病假满六个月,人事科通知本人,医务科组织会诊、鉴定并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主管院长批准,通知人事科记录在案。③长期病休后,半年复查会诊一次,决定继续休养或恢复工作。④长期病休人员治愈恢复工作后,有人事科组织相关人员会诊,符合条件后,先试岗三个月,不适应工作者视为继续病休,试用期满能坚持工作者,根据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