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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重程度及该员工能力、工作表现,予以记过直至解聘、开除的处分,由于员工弄虚作假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一并追索经济损失补偿。第19条人员招聘时,父子、兄弟、姐妹、夫妻等有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对于用欺骗手段隐瞒该关系的员工,公司有权对亲属关系双方予以合理的工作调整,员工拒不接受工作调整或提出不合公司制度的无理要求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评估、并经公司权责主管特别批准后可以依特殊程序处理) 第20条本公司离职员工复职的,在公司有人力需求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职期间表现良好、经正常辞职程序辞职的员工,自上次离职间隔两个月以上, 可以正常复职;在职期间表现良好、未按公司正常辞职程序离职的员工,自上次离职间隔 3个月以上者,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复职;在职期间表现欠佳、未按公司辞职程序离职或被公司开除、解雇的员工,遵循永不录用的原则处理。所有离职后复职的员工,复职后年资归零,重新计算。员工复职程序如下:用人部门提报《员工复职申请单》依审核权限审核后,提交到人力资源部门,符合复职条件者,视同新员工办理招聘和报到手续。第三节试用与转正第21条员工办妥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对新进员工组织新进员工入职培训,由用人部门组织相应的专业技能岗前培训。用人部门的负责人(或指派专人) 须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第22条试用期内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但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并妥善办理人事和工作相关的交接事项,方可离职。若员工未依上述程序,擅自离职, 公司有权依公司人力资源制度,给予记过、旷工、直至开除处理。第23条员工试用期间,主管应当指定相关人员指导新进员工尽快适应工作, 每日督促检查新人的工作情况并对新进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记录,以为其转正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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