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构提供项目原始支出凭证、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完整的财务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六条后期管护(一)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后期管护的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增减挂钩项目验收确认的土地复垦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二)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企业、社会团体维护、维修。(三)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社会资金使用与收益(一)企业、社会团体负责落实和负担本项目所有的实施费用。本项目实施费用包括:项目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土地复垦实施(含施工、监理、验收、土地重估费用)建设资金等费用。(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件精神,确保社会资本合理收益,项目通过验收确认后,除归还社会资本垫资(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工程监理费、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按不超过工程决算价款的30%~50%作为收益支付给企业、社会团体。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须增加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5%。第八条城乡增减挂钩项目验收确认后,建新区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局拟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如以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企业、社会团体有意向参与建新区开发的,可以酌情给予优先。第九条企业和社会团体以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应当接受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