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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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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Р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Р(三)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Р(四三)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Р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拟征收土地按土地现状申报。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起报。Р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规划,重点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Р挂钩试点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征地的具体实施和供地工作。Р(五四)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统一竣工考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实地踏勘论证。Р(六)要切实做好征地批后管理工作。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位置,用途和国家供地政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市(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批后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项目征地后应按要求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Р第十六条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Р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Р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Р第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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