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整合领导小组同意,财政与相关部门方能出文下达资金项目。(四)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程序报批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书面请示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送项目整合办备案,方能简化程序及时上报。第十二条加强资金管理。经过整合后涉农项目资金相对集中,数额较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渠道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统一的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项目公示制;强化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制、物资集中采购制和区级报账制;完善监管机制,实行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第十三条强化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目督办和项目整合办要加大对整合涉农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有关部门不按规定擅自向上申报涉农项目,或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用途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监测与考评第十四条加强统计监测。项目整合办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整合涉农项目的动态、信息,为项目整合领导小组进行正确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各涉农部门要认真做好整合涉农项目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的统计工作,全面跟踪整合涉农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项目进度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统计报表填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第十五条落实目标责任。将涉农项目方案编制、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组织保障、舆论宣传等方面列入各相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保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六条实行绩效考评。项目整合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涉农项目整合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对整合涉农项目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应整合而不按规定整合或拒不整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