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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专项资金监督办法终稿通知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两次及两次以上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出违纪违法案件的;(六)对群众反映的违规问题不及时查处,造成问题继续扩大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在提供涉农专项资金相关资料、申报材料时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二)对批准的项目擅自改变实施地点、范围、施工要求、项目规模的;(三)违反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用的;(四)违反财政管理规定改变资金支付进度、支付方式的;(五)在资金发放,工程发包、监理、竣工验收、物资采购、工程结算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六)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七)在专项资金检查中失职的;(八)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检查、审计等环节收受钱、物的。第二十四条村级两委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纪处理,不是中共党员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提供专项资金相关材料、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程序公开应公开的专项资金内容的;(三)在发包、承包专项资金项目中谋取私利、弄虚作假的;(四)套取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贪污专项资金的;(五)不按规定的手续拨付、支取专项资金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四)滞留应下拨的专项资金的;(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印发 涉农专项资金 监督办法 通知      中共宽城满族自治县纪委办公室      2009年9月20日印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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