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白头单入账;有关项目资产资金核算、会计记账等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第二十七条及时清理回收资金。一是各项目镇街在项目结算后三个月内组织结余资金清理回收退回财政;二是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发生支付的项目资金,一律退回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二章后期管护第二十八条工程结算完成后,项目镇街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收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分工。区农业局要抓好工程管理维护指导工作;镇街财政要安排落实工程后期管护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和保养。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核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项目资金。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以及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财政扶持的资格。第三十条对不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环节,经审查属实的,收回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对没有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或超过项目完成期限而不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1.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2.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承诺书3.农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抽查表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管理台账汇总表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台账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