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给我行声誉带来损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区域性影响,危及我行在该地区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我行在该地区内某项业务开展以及引发区域性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三)III级(一般声誉事件),指在各一级(直属)分行各辖属机构范围内给我行声誉带来损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危及我行在该地区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我行在该地区内某项业务开展以及引发当地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薈第二十二条声誉事件的报告(一)总行各部门、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境外分行、各控股机构等发生、知悉发生或接报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接报后1小时。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应在报告基本情况后,继续深入调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续报有关情况。对于涉及信息系统的特别重大声誉事件,统一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整理报送。(二)各一级(直属)分行所辖属各级机构发生或接报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后,原则上逐级报告,但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情况,有关分支机构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声誉事件的处置(一)声誉事件处置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特别重大声誉事件由总行负责牵头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由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境外分行、各控股机构负责处置,一般声誉事件由各一级(直属)分行辖属各级机构负责处置。(二)各单位应及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声誉事件处置小组开展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声誉事件应急预案。(三)在制定和实施声誉事件处置方案时,不仅要注重切断声誉事件引发声誉风险的传播路径,更要准确掌握和考虑具体声誉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期望,开展有效沟通。(四)各单位应实时监测声誉事件的发展态势,并据此及时检讨和调整处置策略,将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结果及时向上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