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法规作为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即通过强制性地影响银行的行为来增强公众对于银行体系的信任。如规范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公平合法合规经营。其次,提高监管绩效。在把握“两关”、加强“两查”、做到“一落实”,即把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关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关,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目标及措施的基础上,通过进行银行风险评级、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构、改进监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和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等措施,建立健全银行声誉机制,以进一步改善监管绩效。Р (2)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形成健全的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和社会评价体系。首先,要尽快解决银行经营者只顾实现任期内收益最大化,而对依靠长期稳健经营才能获得的声誉不够重视的问题。要促进经营者从长期利益预期的视角开展业务,增强声誉信念,使银行经营者与所有者目标趋于一致。其次,大力培养能体现银行经营者能力的内外部市场竞争氛围,选择有能力的经营者,使利润能够真正成为反映经营者能力与绩效的信息指标,以便所有者对其进行监控,使经营者感受到成功的自豪与失败的无情。第三,社会要认同声誉良好的经营者,使他们在获得高收入的同时,也得到自我价值的尊重;同时建立惩罚机制,加大声誉成本,使非道德的经营者也不得不采取保持声誉的策略。最后,要逐步探索在金融风险高发时期和高发地区建立快速化解危机的临时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Р (3)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以直接增加银行偿还能力的方式增强银行声誉的,其对银行声誉的影响取决于对存款的保障程度。通常由政府、中央银行或相关自律机构来组织,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性的而非自愿性的安排,为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债权人提供一个安全网,由此增加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并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与监管相比,存款保险是保证公众信心的一种更直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