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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道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Р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 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 采石、修路等,不得堵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 РР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Р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 渣、物资堆放必须经过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符合防洪要求。 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堰、残桩、沉箱、废墩、 废渣等遗留物。Р第三十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 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Р第三十一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 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 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Р第五章管理费用Р第三十二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 则,分别列入省、州(市)、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Р第三十三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水等 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 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 管理和通讯、交通等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Р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采石、 淘金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 砂管理费。为家庭自用少量采砂、取土的,不缴纳河道采砂管 理费。)Р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 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 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РР第三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 防的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 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Р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 城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堤防工程进行维 修和加固。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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