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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社保经办机构和银行系统流动的过程中,要坚持管理责任与资金流向同步的原则,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间职责,资金在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要承担资金风险责任。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与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确保数据准确无误。Р    (三)定期与财政专户建立对账制度,建立资金支付预警报告制度,严格把握社保基金征收、支付各管理环节,确保各项社保基金按时、足额发放。Р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社保基金从账户设置、制度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及内外工作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基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检查。查找制度上、程序上的漏洞,以及可能引发基金安全风险隐患的部门、岗位和环节,并及时纠正、限期整改。Р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基金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财经法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学习培训,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和防范基金风险的能力。对达不到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要进行离岗培训或调离财会工作岗位。要强化基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的岗位管理,坚决防止监督缺失和管理失控。Р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配合专门审计监督,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积极争取社会监督,促进经办工作依法合规,基金管理安全完整。Р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行,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的开立、基金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函告各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确保基金安全;对应追究经办机构有关人员责任和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社保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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