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票据由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和改善办园条件。住宿费收入用于保障住宿安全和改善住宿条件。服务性收费收入用于与所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幼儿园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从中谋利。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责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违规使用收费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三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剩余教学资源开办托儿班、幼儿班、学前班等与义务教育入学不挂钩的学前教育,收费参照本办法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管理,其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