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上的标准地名与汉语拼音字母的书写形式,由地名管理机构提供或审定。地名标志的式样、规格、颜色、结构和制作,由地名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分别实施。Р 第五十三条城市街巷、乡镇村寨、重要人工建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Р 第五十四条交通沿线、车站、码头、桥梁、涵洞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Р 第五十五条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由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Р 第五十六条水利、电力设施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由水利电力部门负责。Р 第五十七条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由旅游、园林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Р 第五十八条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Р 第五十九条国家法定的地名标志,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不准移动、毁坏。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Р第九章地名图书的出版Р 第六十条经各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地名,需要出版地名书刊和地名图表的。由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汇集、编纂、绘制、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汇集出版单行本。Р 第六十一条各地、州、市、县地名管理机构汇集、编纂的各类地名书刊,需报经省地名委员会批准后,方能依法申请出版;编制的各种地名图表,需报经省地名委员会同意,并按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省测绘局审定批准后,方能出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版。Р第十章附则Р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Р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云南省地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