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重培育”的立法原则对现有体制进行调整。结合我国的现时环境特征和民间商会的发展状况,目前彻底取消双重分级管理体制,而完全采取发达国家的登记备案或登报申明的管理模式还尚存难度[3]。为此,比较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是在立法中弱化登记部门干预力度,而适当扩大业务部门的评价与监督职权,在注重民间商会实体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三者的权责关系。具体而言,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民间商会进行实体审查,即对其公益性、经济性、民间性、自律性等要件进行合规性评估,进而确认其是否享有商务服务、反映诉求和协调维权等中介功能;而登记机关则弱化相关的审批权限,其主要职能是对达到法定条件的民间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登记。通过登记这一法定的许可方式,宣告该组织主体地位的获取和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享有,为民间商会独立自主的开展各类业务提供条件,使其真正拥有与相关社会主体的平权地位和博弈能力,从而提升其影响力和吸引力。当然,在民间商会的具体运作中,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与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和监督机制,支持民间商会的业务开展,为民间商会的职能履行提供或筹措各类资源,并监控民间商会行为的合法性。鉴于目前商会类经济组织尚无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当务之急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赋予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为民间商会的生成和发展扫除体制障碍。由工商联引导、支持和监督民间商会的职能履行和业务开展,并协调其与地方政府的职能互动关系,最终助力民间商会做大做强。上述法律调整方案循稳妥和渐进的改革思路,相对而言更加切合我国政社关系演进规律,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由于权力格局深调而形成的改革风险。当然,对于一些民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应当鼓励其进行大胆的改革和试点,创新现有的管理模式,诸如降低民间商会准入的“门槛”,简化登记之程序,取消挂靠的规定或整合管理机关等等,并通过其改革成效之评估借以设计未来我国政会管理的科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