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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任体系。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现状令人担忧,无论是初级农产品的违规使用农药、滥用植物激素,还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的混乱不堪,都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出现这么多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在于立法体系的不完整和监管的不力。因此,必须要突破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瓶颈”制约,继续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性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的微调,在即有框架无法被改变时,如何才能让1+1等2。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的方式,比如农产品种植的环节归农业部管,产出的产品质量归卫生部管,从生产到流通,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和工商各管一段。几个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部门配合协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整个食品产业链条的监管,并不是“无缝的”。如何在既有框架下实现权力的统一,建议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即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管理,而非笼统地协调。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政府首长任主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明确卫生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配合工作。这样的制度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领导责任,突出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现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验作用;二是设立这样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可以通过卫生部门主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分工协作的组织优势,不易出现当前监管模式中的推诿现象;三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垂直管理,可以有效避免食品监管职能与发展经济的冲突,防止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影响食品安全执法,而且可以解决不同地区由于政府投入的不同,对食品安全保障程度不同而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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