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Р一年期间,温州地区曾有四家钱庄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公开经营,后因国家第二节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同时涉及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合会不仅在我国,而且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广泛地存在着,在国外一般被称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简称。在我国,合会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省份及香港、台湾地区。或称钱中<创罹腿耍墙璐山坏闹薪槿嘶蛑斜H恕4经纪人不以自有资金进行放款,而是利用自己在信息和信用上的优势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进行撮合,使资金借贷得以完成。经纪人发挥着连接资金供求的纽带作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贷款经纪人的介入使金融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扩大了,但也可能加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大了信贷活动的潜在风饺饲G谖夜宄逼诘恼憬⒏=ā⒐愣ǖ鹊厥⑿校浜笾渐衰落。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旺盛的资金需求,钱庄在浙江、福建等民间金融较发达的地区又开始活跃起来。政策不允许又转入地下经营。目前,尽管在地下活动的私人钱庄数量不多,活动范围有限,但融资规模十分可观。窦浼省C窦浼适且匀谧饰D康南蛏缁峤璐募市形#庑┤谧活动大都发生在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筹资对象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融资目的主要是解决企业购置设备的固定资产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不足。当然,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不止以上几种,还包括典当行、民间票据市场、互助基金会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基本上也采取“堵”的方法即对其采取压制或取缔的办法,然而近三十年的实践,民间金融组织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某些地区仍大量存在而且大有发展活跃之势。应该说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民间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供求情况。正因为有着广泛的群众需求为基础,民间金融组织才得以顽强的生存下来,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险。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