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过程:借用某种已知的概念或原理来比喻性的解释某种未知的法学问题;借用某种既定的法律属性或关系来类比性的处理某种待定的法律情况。”③他进一步指出,法律拟制是一种法律上不容反驳的出了法律拟制是人文学科独特思维方式的产物,并揭示了法律拟制不许基于事实或形式逻辑方面的理由加以反驳的主要特征,使我们对拟制的认识更为深刻。但是,其法律拟制观偏重于拟制思维在政治学及法学中的共性,有将法律拟制视为一种政治手段之嫌。毕竟,政治拟制不受规则形式的限制,而法律拟制必须借助于既有规则的形式,二者不能一概而尽管“在如此纷繁复杂的理解中廓清法律拟制这样一个古老的概念,是一项艰巨的工作”,⑤但综观并总结以上的辨析,笔者认为,虽然诸位学者定义法律拟制的角度与内容有所差异,其核心意思还是大同小异的。立法层面的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价值或仅指不同事物之间所存在的逻辑上的盖然性,而是从广义角度认为,立法理由的统一性也可以作为法律拟制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拟制包含着立法者的价值考量。这一法律����魅分赋隹挤蚵�敖�飧龊诵哪谌�一般化,他作得太过火了。’’①拉伦茨以《德国民法典》为样本,对法律拟制进行了考察,认为“法学上的拟制是:能揭示此作用背后的价值底蕴,难免让人感觉意犹未尽。决断性虚构,“试图表达或推断那些无法被纯粹科学所证明的东西。”④卢教授创造性地指论。政策考量,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明知不同或可能相同的事物等同视之,进而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的一种不可推翻的假定。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①【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③卢鹏:《拟制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场�④卢鹏:《拟制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场�⑤卢鹏:《拟制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