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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分析研究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3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法律特征更为独特, 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只有同其他涉及三方主体的概念进行区别, 才能准确把握劳务派遣 1 。 1 、劳务派遣制度与职业介绍在职业介绍的过程中, 职业介绍机构接受求职者提出的代为寻找工作岗位的委托, 利用其掌握的用工信息, 促成用人单位与求职者成立劳动关系, 同时从中收取报酬。在职业介绍中, 虽然也有三方主体, 但职业介绍机构仅仅充当中介的角色。它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 2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本质并未因职业介绍的介入而改变。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最大的区别在于: 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则建立了劳动关系。求职者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寻求工作岗位, 需要向职业介绍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 其本身并不是职业介绍机构的员工,更不为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劳务。 2 、劳务派遣制度与承揽承揽合同, 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3 。现实生活中,承揽人经常把承揽业务交给他雇佣的被派遣劳动者去做,因此出现了定作人、承揽人、雇佣的被派遣劳动者三者间的关系, 结果使人弄不清承揽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实际上,很容易把二者区别开来。区别承揽劳务派遣制度法律关系有别(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承揽人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承揽人和定作人形成承揽法律关系, 而被派遣劳动者与定作人无直接关系三方之间两两存在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有别承揽人一般都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用工单位提供全部生产资料劳务给付的对象有别承揽人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给付对象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给付对象 1 李国光: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第 1 版,第 610 页。 2 原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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