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树立正气,抓好校风、师风建设。第三十二条各民办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晋职、评聘职务和奖惩的依据,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师德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七章培训第三十三条新提拔的校长须按规定参加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还须按规定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应根据《广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以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内容主要是: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教育理论、教育科研、教育技术和综合素质提升。凡未按照计划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的,将不给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晋升。第八章请假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教职工请事假,15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学校董事会审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教职工请病假,30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30天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学校董事会审批。请病假30天以上的须由学校提出意见,并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等材料报学校董事会批准。第三十八条教职工请产假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附则第四十条本县民办学校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县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教师的有关管理问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惠东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惠东县教育局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