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期要对教职工请假情况汇总,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晋升职务、评定职称、评优评模的依据之一。(三)女教职工病事假按照《女工请假制度》执行,同时履行正常报批手续。(四)教职工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在30天以内由学校批准,30天以上报教育局批准。办理一月以上请假需学校研究、公示,报告教育局审批备案。教育局不对教师个人批假,教师请事假一律停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请病假应当出具县医院的诊断住院证明,按实际住院天数办理。病假可发国定工资待遇。(六)校长因公、因私离开县境一天以上的,必须向教育局请假。教职工的婚嫁、产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脱岗论处:(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超过15天的;(二)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被批准,离开岗位的;(三)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的;(四)上级多次检查不在岗位的。第二十八条教师脱岗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脱岗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予以解聘。第七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九条教师考核按学期末和学年末进行。考核结果要进入“教育人事管理数据库”,同时上报教育局备案。学校对受聘教师每学期考核一次,一轮聘任期满后,要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过程资料和考核结果归入教职工业务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续聘解聘、绩效奖金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态度、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专业技能、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等。第三十一条学校要不断完善教师考核办法,根据教师的职业要求、素质要求、岗位责任要求,制定量化考评细则,科学设置定性指标,通过教师自我评价、互相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社会评价等途径和方法,进行量化定位,实现过程评价和终端评价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