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未撤销又犯错误的;3.不认识错误的;4.认错态度差的;5.不承担错误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的。第六条本条例仅限于纪律惩戒。不包含所犯错误对他人造成财产、人身、心理损失损伤损害的处理。第三章惩戒所适用的违纪范围第七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校纪的下列行为,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可予以惩戒: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旷课;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作业,单门学科累计两次次以上,或总累计三次以上的;3.不遵守课堂纪律、课间纪律;4.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5.对他人语言不文明;6.未按学校规定穿戴衣物,或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身份;7.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8.故意破坏学校环境;9.打架吵闹,欺负他人;10.未经批准不参加两操,累计达两次以上的;11.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的;12.上课时影响正常教育秩序的;13.在校内玩游戏、手机等的;14.违反学校就餐规定的;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四章 惩戒决定与执行第八条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由教师自主实施惩戒或与学生在班级的班主任合议决定实施惩戒。第九条决定实施惩戒之前,相关教师或班主任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适当说明实施惩戒的依据和理由。学生对惩戒措施提出异议,教师认为有理由的,要及时调整惩戒措施,不得因学生异议加重惩戒。教师要全程跟踪承接过程。第十条龙矿学校学生惩戒委员会为权力救济机制。学生惩戒委员会审议重大学生惩戒事件,处理学生或其家长的申述。第十一条学生或其家长认为对其所接受的惩戒措施违法或不当致其权益损害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述,学校提供申述的救济途径,对教师违反规定不当惩戒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教师的责任。第十二条申述经评议有理由时,尚未执行完毕的惩戒措施不得继续执行,已经实施的,学校或教师应根据情形对学生施以道歉、恢复名誉或课业辅导等补救措施。附:学校学生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