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影响的。4.翻越学校围墙进出学校。5.偷窃物品价值超过100元以上的。6.指使他人或直接用威胁、恫吓或其他手段强行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7.在校内私拉乱接电线或破坏电器、消防等公共设施者。8.打人或挑唆他人斗殴,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指使校外人员,进校园闹事或威胁他人,以引起斗殴。9.在集体场所起哄闹事,致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10.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决定免于处罚的。1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13.拉帮结派、称兄道弟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严重违纪行为的。14.谈情说爱,而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第十四条 在受到记大过处分期间,不思悔改、再犯上述错误或者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则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惩戒直至勒令退学。 第四章 惩戒决定与执行第十五条 德育处会同班主任及有关当事人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第十六条 在核实违纪事实后,德育处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第十七条 班主任提出处理建议,年级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深圳市光明书院德育处决定处分等级。上报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第十九条《处分决定》抄报给分管领导、家长及高中班主任。第二十条 由德育处向高中全体学生宣布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张贴处分决定。班主任寄发(或面递)处分决定给家长,并做好思想工作。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撤销之前不得授予任何先进荣誉称号。第五章惩戒撤销第二十二条违纪学生自受到惩戒之日起,三个月后学生本人可向班主任提出撤销惩戒书面申请。第二十三条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民主评议,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同学同意通过则可撤销惩戒申请书。第二十四条班委会、班主任、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上交德育处。第二十五条经德育处在高中部行政例会研究决定是否撤销惩戒,校长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