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党委、政府、临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应作出书面说明,未完成任务又排名后三位的县(区),由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约谈县(区)分管领导;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区),由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县(区)主要领导。(十九)强化监督,落实纪律。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奖励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宜宾,否则应全额返还。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即收回非法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强化沟通,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双向”(即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二十一)其他事项。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工商、税务、统计等登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第(五)、(十三)、(十六)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外,其余均由受益财政解决,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实施。本意见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其中奖励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2〕14号)、《关于实施全市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宜府函〔2014〕36号)、《关于加快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函〔2016〕128号)自《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发文之日起作废。宜宾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