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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函﹝2014﹞319号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52KB

文档介绍
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办理社会保障手续;(二)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征地机构除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外,还应当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就业补助金标准表》(附件)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征地机构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放3万元生活教育补助费。第十三条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十四条农转非安置人员必须在接受山林竹木、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完成农房搬迁后,方可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接受补偿、地面附着物清除完毕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奖励。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9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50号)同时废止。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就业补助金标准人员类别就业补助金标准(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男44周岁至不足60周岁女44周岁至不足55周岁100042周岁至不足44周岁340040周岁至不足42周岁580038周岁至不足40周岁820036周岁至不足38周岁1060034周岁至不足36周岁1300032周岁至不足34周岁1540030周岁至不足32周岁1780028周岁至不足30周岁2020026周岁至不足28周岁2260024周岁至不足26周岁2500022周岁至不足24周岁2740020周岁至不足22周岁2980018周岁至不足20周岁3220016周岁至不足18周岁34600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宜宾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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