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专家自身所在单位(包括下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二)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四)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十条审计专家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考评:(一)建立学习、交流制度,一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进行学习交流,并不定期组织学习审计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二)聘用审计专家的业务科室在审计项目实施期间,负责审计专家的管理工作,对其工作质量、廉政执行等具体事项跟踪监督并作出评定;(三)北海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北海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研讨会、全体大会等日常活动的承办,包括专家的邀请、考勤和活动记录等,并根据各业务科室对专家的评定以及各项活动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审计专家作出综合鉴定考核。第十一条对受聘审计专家参与审计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第十二条经动态考核,审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一)因个人健康不能履行审计专家职责的;(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计活动的;(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审计专家库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负面影响的。第十三条受聘审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事项的;(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十四条审计专家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海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北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