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负责人在受托审计中介机构为我行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议等方式进行。Р外部审计单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告知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Р重大的控制薄弱环节;Р错误和违规事项;Р违法行为;Р开展审计工作时遇到的困难。Р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可以协助查阅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Р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向内控风险管理部提交管理建议书,内控风险管理部参考管理建议书中提及的内容计划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我行采纳管理建议书并提出整改行动之后,内控风险管理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部门、支行采取了适当的后续措施及纠正行动。Р跟踪中介机构的审计进度,及时向我行反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Р业务评估Р审计业务完成后,对委托外部审计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Р审计及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Р中介机构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协调情况;Р业务约定书承诺条款的实现;Р专业知识和经验;Р独立性;Р保持恰当的工作关系;Р审计质量。Р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其执业准则及行业规定,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对我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欺诈行为的,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Р受托进行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按照其执业准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严重错误及舞弊事项,如对我行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Р外审业务评估结果是中介机构的执业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其投标我行委托外部审计业务的考核依据。Р本办法所指的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年报审计、信息系统外包审计、工程决算审计、所得税汇算审计、司法鉴定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Р本办法由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Р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