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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三)评标前,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保管;(四)评标时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触投标人及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五)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评标情况;(六)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举报。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给予警告,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二)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五)违规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六)其他应予以警告的情形。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一)同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二)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聘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或受到两次警告的;(四)违反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七)因健康原因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八)其他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况。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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