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厅(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拆封。Р第二十条通知专家及补抽Р1.若因专家库人员不足,在某领域抽取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则由抽取责任三方确认后,由业务处室提出专家补充意见,并做书面备案。完成后由业务处室完善补充专家的信息,信息中心负责补充入库;Р2. 厅(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通知;Р3.若到场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监察室进行补充抽取;Р4.补充抽取流程按第十九条中第2、3项执行(填写《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时在备注栏注明:“补充抽取”,写明补充抽取原因)。Р第二十一条结果备案。抽取结果实行留痕管理,向监察室进行备案。Р专家信用记录备案Р第二十二条记录对象。参与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科技活动的专家。Р第二十三条记录内容。专家出席情况,客观公正性,是否早退,学术水平,是否评审组长,领域熟悉程度,组织管理能力,会场纪律,不良记录情况,是否适合担任评审组长,专家遇利害关系是否回避。Р第二十四条记录方式。科技活动结束后,由业务处室对专家进行评价,并录入系统。Р第二十五条信用分值。采取百分制,仅作为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信用参考。Р抽取终端管理Р第二十六条抽取终端是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授权,用于专家推荐、抽取、监督管理的专家库应用平台。Р第二十七条对申请抽取终端独立使用权限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Р (一)在库专家不低于100人;Р (二)建立基于本办法的管理制度;Р (三)拥有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抽取终端管理工作。Р第二十八条抽取终端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实施。Р第二十九条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做好专家抽取保密工作。Р第三十条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察部门:Р (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