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Р(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Р(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Р(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Р(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Р(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Р(九)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Р(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Р(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Р(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Р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Р第十八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Р(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Р(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Р(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Р(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 Р(五)不得擅离职守; Р(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Р(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Р(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Р(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Р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培训、考核工作。Р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Р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Р(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Р(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Р(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