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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发展与协调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鉴定机构共同签定协议书,在一周内提交相关审判庭或执行庭。相关审判庭、执行庭审查确定后转立案庭移送高级法院立案庭与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不要求协商或协商不成及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和关法院按常规司法鉴定需求报送高级法院进入随机方式(电脑配对)确定鉴定机构的程序。第八条鉴定机构被当事人协议选择并经法院审查确定的,按其接受委托鉴定标的价值数额,参照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适用折抵轮空机制。第九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低于社会委托的市场价标准收费。相关法院审判庭或执行庭应落实鉴定费用的收付,在落实鉴定费用后再捉出登记。第十条执行案件中评估的收费计算基础,按拍卖成交价或变卖、抵债等方式确定的实际价格为准;如无法实现拍卖、变卖、抵债的,则先前发生的评估费用按案件审理屮一般评估收费标准计算。第十一条鉴定机构接受高级法院委托并已经开始工作后,因当事人中请中止或暂缓司法鉴定的,由申请屮止或暂缓的当事人承担已经发生的相应鉴定费用。该费用的扣付工作曲相关法院审判庭、执行庭负责。第-|•二条高级法院统-建立全市法院司法委托鉴定人名册。进入鉴定人名册的机构,应当在资质等级、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经营业绩等各方面居行业前列。第十三条鉴定人名册管理实行即吋与阶段相结合的动态考核调整制度。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即调整出名册,并在3年内不得进入名册:1、?违法或违纪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2、?鉴定质量、效率或服务态度低下的;3、?违反诚信原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规劝不予及吋纠正的;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司法工作、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五条鉴定人名册的考核调整,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和各级法院意见。各级法院相关审判庭、执行庭对鉴定机构完成的每一项受托事项,都应当进行质量与效率评估,报高级法院备案,作为机构考核依据。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木规则2006年1月1口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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