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及加强管理规范和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思考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这是一项管理权,而不是司法权。这在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制作和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已体现出来。Р 当然,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应将诉讼中涉及的所有的鉴定事项都纳入到统一管理的范围,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是司法活动中经常运用到,确实需要统一管理的,如果偶尔才用到一次的,纳入统一管理的意义就不大;二是根据中央关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求,拟纳入统一管理的应该是行业管理比较成熟,有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有鉴定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要求;三是有关司法鉴定专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已经规定了纳入统一管理的业务范围,并在实际中已经管理的;四是这些拟纳入统一管理的业务范围没有法律禁止性或其他授权规定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全国人大已经生效的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其他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事项,都可以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其他种类的鉴定没有法律规定。现在有一种错误理解认为,建筑质量、产品质量鉴定、价格认证等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实行了行业资质认定和执业登记管理,属于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它们是服务于其他目的的一般行业鉴定,不是涉及诉讼活动的司法鉴定。《决定》对“司法鉴定”作了定义,不应该将一般鉴定混同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建立在行业鉴定基础上的“二次准入”,所以说行业鉴定不等于就是司法鉴定。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的特殊重要性,才需要实行统一管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