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在提交移送拍卖登记表时,执行法官还应提交拍卖裁定书、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权属文件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当对移送拍卖的案件进行登记,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协商拍卖机构,当事人一方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按照规定随机选定拍卖机构,根据移送庭的要求制作拍卖委托书。委托拍卖的保留价要与执行局确认的保留价一致。委托拍卖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拍卖的标的物的名称及有关情况;(二)拍卖方式和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三)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的账户;(四)完成拍卖的世界;(四)拍卖的其他要求。在出具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实施拍卖的裁定书、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书、拍卖标的物权属文件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七条拍卖机构接受法院拍卖委托应当在法院送达的拍卖委托书上填写接受委托的内容,并签章。拍卖机构拒绝接受法院委托的,应当在拍卖委托书上填写拒绝接受委托的内容并签章,在收到拍卖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拍卖委托书及相关材料退回法院。拍卖机构在收到委托拍卖书五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视为拒绝接受委托,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当重新选定拍卖机构。第三十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在接受法院委托后5日内排定第一次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并以通知的形式与拍卖委托书一并送人民法院。拍卖期限一般为30日,可顺延10日。对重大标的的拍卖,经本院同意可酌情延长拍卖期限。拍卖机构在要求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应书面向我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委托拍卖,由司法行政技术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后决定。因拍卖未成交或者法院通知暂缓拍卖后恢复拍卖需要另行排定拍卖日期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当在收到拍卖机构签回的拍卖委托书和拍卖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后三日内,将拍卖机构的名称、拍卖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执行局。第四十条公开拍卖前,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办理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