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87KB

文档介绍
,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如已预收部分鉴定、评估费用,除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外,余额必须退回。Р第十九条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在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或勘验现场的,由业务庭、执行局负责办理。Р第二十条外委办应当在收到鉴定文书、评估报告后三日内将其移送业务庭、执行局。当事人有异议,需要对鉴定文书、评估报告作出说明或补正的,业务庭、执行局应当将异议内容告知外委办,外委办通知受托的鉴定人或评估机构限期作出说明或补正。已作出的说明或补正材料由外委办移送业务庭或执行局。Р业务庭、执行局结案后或以其他形式确定使用鉴定、评估结论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一份送外委办备案。Р第二十一条受托的鉴定人或评估机构按要求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如鉴定人、评估机构为本院指定,鉴定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评估费按评估标的拍卖成交价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确定的金额,由外委办从预收的费用中按比例或规定支付。如鉴定人、评估机构为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评估费由当事人按与鉴定人或评估机构的协议支付。Р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的义务。外委办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Р四、对外委托拍卖规程Р第二十三条执行局决定对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案件,应当提供涉案财产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相关材料,具函送外委办办理委托拍卖机构选定工作。Р第二十四条外委办接函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办理拍卖机构选定事项。Р第二十五条拍卖机构选定后,外委办应当在三日内出具委托拍卖书,同时书面通知执行局。执行局负责办理拍卖中的相关事项。Р第二十六条拍卖完成后,执行局应当在下达拍卖裁定书后三日内将裁定书副本一份送外委办备案。Р五、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Р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Р 来源: /detail172026.html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