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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定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供,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相关鉴定材料。Р第三十四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鉴定人拟定出初步鉴定意见后,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出具正式鉴定报告。Р第三十五条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Р第三十六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后,应按专业规范,制作鉴定报告书一式五份,连同送鉴材料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Р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认为鉴定报告内容和结论有缺陷或遗漏的,可要求该鉴定人子以纠正;认为鉴定报告无误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送达合议庭法官或执行人员。同时通知立案、财务部门,按规定为受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办理鉴定费结算等手续。Р第三十八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已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不定期的法律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Р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已入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尚未入册的,根据其申请和鉴定工作需要及条件,择优选定其入册资格。Р第四十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责令其纠正、整顿,直至取消其入册资格: Р(一)因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Р(二)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徇私舞弊或因其主观原因出具虚假鉴定的; Р(三)故意毁损、隐匿鉴定材料的; Р(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Р(五)未按规定时限做出鉴定结论的; Р(六)无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义务接受质询的; Р(七)未参加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Р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Р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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