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财产清算情况等;3.3.2.2调查报告,包括坏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被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3.3.3?代偿损失的核销原则:3.3.3.1?穷尽原则;3.3.3.2?责任追究原则;3.3.3.3批准原则;3.3.3.4?帐销案存原则;3.3.3.5?保密原则。第四章代偿损失的责任追究4.1申报核销吋,应由分公司或业务部门提交责任追究方案报资产管理部审批。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损失性质不同,认定责任并对分公司及当事人进行处罚:4.1.1?属于客观原因的,核销损失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个人风险金全额退冋,重新存入个人风险金账户;4.1.2属于主观原因的,核销损失应根据分公司当事人责任不同确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金额,剩余的风险准备金返存入个人风险金账户;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给予警告、留司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个人风险金的管理5.1个人风险金交纳方式:一次交纳或按刀扣交。财务部设乂个人风险金帐户,专款专用。5.2公司按照实际交纳个人风险金额度给付年5%利息费用。个人交纳的风险金,公司改制吋,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转变为个人在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股份。5.3?因主观原因用作核销的个人风险金,相关人员须在30日内补足个人风险金额度。5.4业务人员发生正常工作变动时,个人风险金额度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须在60日内补足;个人风险金额度超出岗位要求的,应在自工作变动满1年后返还个人。5.5自动请辞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其个人风险金不能随即返还本人;离职满1年后,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对与其个人相关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分析,提出返还意见转财务部执行。第六章附则6.1本办法由总公司制定和解释。6.2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