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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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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以约见指定的会员或客户的高管人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Р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会员或客户持有合约的数量异常;10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会员或客户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或客户的高管人员谈话客户的高管人员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客户由会员通知;谈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11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或客户警示风险:Р价格出现异常;各交易品种之间价格出现较大差距;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交易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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