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部门填写增加定额文字申请,经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Р第四章备用金的报账程序Р第七条工作人员因临时出差借款的,应自返回公司之日起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其他临时业务借款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一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Р第八条工作人员办理定额备用金的,最长借款时间为一年(不跨年度),每年末清理一次。年度内可周转使用所借资金,无需办理冲账及还款业务。Р 备用金管理要求Р第九条备用金实行本人借支本人负责,第一管理人负连带责任的管理办法,不得转给他人。借款人无法偿还时,相关损失由第一管理人承担,若存在特殊情况,由借款人或第一管理人写出书面申请,按法定代表人批示的意见办理。Р第十条工作人员借用定额备用金额度,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额度标准Р进行合理核定,同时每半年对使用人员、额度和用途范围审定一次,审定结果报财务部门备案。Р第十一条借用临时备用金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冲账和还款,超出规定期限15日不冲账或不还款者,财务部门除在工资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外,可按每日0.3‰的比例扣罚滞纳金。临时备用金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办法。Р第十二条借用定额备用金人员应在每年末财务部门清理时全额冲账和还款。如需继续借用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超出规定期限不冲账或不还款者,财务部门除在工资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外,可按每日0.3‰的比例扣罚滞纳金。Р第十三条财务部门的备用金管理人员每月末对备用金台账进行核对盘点,及时督促借款人冲账和还款。Р第十四条借用备用金员工在工作变动或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门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核对调整相关财务手续,待财务部门反馈后方可办理员工变动或离职。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Р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