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评审流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Р(四)对委员会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议的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同意的项目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予以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进一步推进项目,待项目前期条件完备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Р第十六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实施。Р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提交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决策。Р第五章概算的审批与管理Р第十八条集团自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党委会)决策通过,并完成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按如下要求编制项目的投资概算。Р(一)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Р(二)投资概算的编制必须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的编制要求参见《投资概算编制指引》。Р第十九条概算的评审流程如下:Р(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编制完成的概算和初步设计文件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和审计部组织对概算进行初审,形成主审意见提报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进行审议。Р(二)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对概算进行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向委员会汇报概算主要内容,投资发展部汇报主审意见,委员会常设委员对概算发表评审意见,会后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综合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