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挪用,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对直接贵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慈善爱心超市要保管好捐赠物品,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监督1、城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2、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3、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职责1、礼貌待人,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佩证上岗,使用文明用语。2、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3、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其工作时间计入社会义务服务时间。4、协调辖区内单位和义工,为经常性捐赠工作义务提供宣传、运输和义工劳动。5、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五条服务准则1、工作人员应微笑服务,热情为需要服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解释。2、店容店貌保持整洁,货物(商品)摆放整齐。货物(商品)价格按相关类别和规定标价。严禁违规操作、违法经营。3、特定购物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购买物品的超额部分以现金结付。4、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有价特定购物券禁(卡)止购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烟、酒以及高档营养品等)。5、特定购物券等相关证券盖章有效,遗失不补,过期作废。第十六条物资保管。1、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期点验库存物品。2、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3、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制度,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七条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帐,并定期向市社会捐助工作站报送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