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资金安全增值各村级慈善帮扶资金全部汇入总会慈善资金专用账户,县慈善总会以村工作站为单位设立专项科目统一管理;各村年末余额按照总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利息支付,增值部分纳入本村慈善帮扶基金。第八条资金使用原则(1)村募村用原则。资金受益对象不出村,用于本村最需要救助的家庭或村民利益关系密切的公益性项目。(2)专款专用原则。全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3)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本村慈善帮扶基金的规模,确定救助标准及每年的救助预算安排。第九条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1)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村村民遭遇突发性事件(如火灾、车祸、自然灾害等)的临时性救助,用于本村特困家庭(如助医、助老、助困、慰问等)的日常性救助,用于本村村民的奖励(如奖学、奖军、奖老等),其中一部分可以用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事业建设。(2)支出标准:各村根据慈善帮扶基金的规模,选择具体项目,确定本村慈善帮扶基金救助的具体标准第十条资金审批程序(1)救助项目的支出,按照慈善救助的一般程序,由救助对象提出个人申请并如实填报《村慈善帮扶基金救助申请表》,附相关资料,经村慈善工作联络站调查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报县慈善总会审批后实施。(2)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支出,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并填报《村慈善帮扶基金公益项目申请表》,经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审核,县慈善总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一条救助款必须按实、及时发放到位。个人申请坚持一户一表,救助名单应予上墙公布。善款必须发放到本人手中,不得以申请人名义分发给他人。第十二条县慈善总会及各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救助档案由县慈善总会存档保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查询、监督。第十三条县慈善总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使用、救助情况。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