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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自采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由将自采商品堆积在仓库,三天内还未上架销售的将对店长、责任部门主管进行处罚。Р9、如遇新品第一时间建立商品信息,不得耽误超过一个工作日。Р10、门店要加强对自采商品的管理,监督员工做好自采商品的陈列、保质期检查、先进先出等,及时按公司规定处理临期商品。Р11、如自采商品保质期过短或者滞销,公司将按照比例分配各店,由店长自行安排陈列,且不低于成本价出售,特殊情况上报公司决定价格。Р五、自采商品定价Р1、自采商品毛利率不低于各品类毛利率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Р2、自采商品的定价=自采进价+费用(一般在20%--30%左右)+毛利(食品类15%--20%,百货类35%--40%)。Р3、自采特价(促销)商品的毛利率标准:食品类加10%,百货类加15%(此加价率不含进货费用)。Р4、自采商品由特价恢复原价时调价幅度不能超过20%。Р六、核算Р1、门店应对每批自采商品进行入库验收单传递财务,由财务部门生成报表,核算金额,自采人员确认账面差异,财务将批次报表告知门店营运部对报表予以确认。Р 2、商品有滞销的应及时联系其他门店进行调拨,严禁积压在库房。Р 3、如有临期或过期而不能退换的自采商品由门店自行处理,公司不承担损失。Р 4、如有因采购数量控制不合理、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而造成自采商品大量滞销、积压或过期的,责任由相应自采人员承担。Р 七、自采商品的损耗Р 1、自采商品在采购、运输中会产生损耗,自采人员和门店必须将其考虑到采购成本之中。Р 2、如果门店在销售中发现保质期较长的自采商品,品质在保质期内变差,门店店长可立即联系超市副总,讨论可否退货或与批发商调换。Р 3、如果商品不可退,则必须立即对商品做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Р 八、本管理办法为暂定规定,待工作运作一阶段后将重新制订或补充完善,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之处,由总经办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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