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人、受益人、本会、相关管理部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第二十二条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冠名基金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给予及时如实的答复。本会财务管理部每年定期向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冠名基金收支情况。第二十三条捐赠人和本会应当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冠名基金发起方在活动及救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维护本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本会有权对冠名基金的活动及救助项目实施、管理运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六章冠名基金的终止第二十四条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由发起方出具清算报告,经专项审计后,报本会核准,本会根据捐赠协议书、冠名基金章程或管理细则注销冠名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第二十五条冠名基金发起方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冠名基金的运作,直至撤销相关的冠名基金。第二十六条冠名基金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及以上章程或管理细则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当一般冠名基金账户不足1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及以上时,本会将对相关的冠名基金进行清算,公告终止该冠名基金。第二十七条根据形势变化,当某项冠名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时,本会有权终止该冠名基金。第二十八条冠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用于与章程或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公益慈善意向相近似的目的,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严禁冠名基金发起方、管理委员会成员、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从冠名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佛山市慈善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