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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合法性。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务强制性规定冲突、使用法务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等;(3)合同实用性。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款;(4)权益明确性。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避免企业因权利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5)合同对等性。审查合同是否有显失公平或欺诈条款,防止企业利益或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合同目的性。审查合同条款能否达企业交易目的;(7)逻辑严密性。审查合同是否严谨、结构是否合理,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缺陷或争议;(8)表述准确性。审查合同文本语体风格、遣词造句是否规范明确。第十四条对关系企业利益的重大合同或企业领导作出正式要求的合同,法务部门应以止式的合同审查意见书方式提交审查成果。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包括合同背景、审查要求、所依据的法务法规、审查结论、合同修改建议、合同履行法务风险防范建议等内容。第十五条合同审查意见书评述应客观公止,符合法务专业人员的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务缺陷,应予客观评述而不应贬低;对于合同中存在的非法务问题,应以提醒、评述等方式指出,但不应予以修改.亦不作为合同审查意见的正式内容。第十六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引用法务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对因时间紧迫无法及时回复或无法确认且该合同的履行可能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法务问题,法务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予明示,不得主观臆断或隐瞒不报。第十八条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审查反馈跟踪工作制度。对合同审查工作应定岗定责。合同审查基木工作完成后,法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后期的履行反馈,发现履行中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九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务培训,不断提高合同审查工作质量,切实防范企业合同法务风险,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稳健发展。第二十十条木制度解释、修改权归企业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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