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定期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Р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领导小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检查:Р (一)对国家各项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Р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责任等;Р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资料登记的规范情况;Р (四)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纠纷的处理意见。Р 第九章责任追究Р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Р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义擅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Р (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Р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的除外;Р (四)没有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或资信审查不全面、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Р (五)由于合同承办人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违约的;Р (六)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及时给予追究的;Р (七)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合同办备案的;Р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依法办理,从而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Р (九)有意逃避合同审查的;Р (十)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Р 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给子行政处分,并处罚款。Р (—)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Р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互推诿影响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Р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败诉的,对责任人视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Р (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损失的;Р (五)与对方蓄意通谋签订合同的。Р 第十章附则Р 第三十条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