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员工手册。(3)?协助管理部门处理企业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涉及的信息。(4)?企业法人代表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印章等。(5)?其他接受企业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企业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日常法律事务。第六条法务部门应在企业内部开展系统保密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干部员工的保密观念,增强工作人员整体的保密素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露企业机密或涉及企业的机密。第八条不得向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机密。第九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第十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秘密文件及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不得随意传播工作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第十三条本部门工作人员调职、离职吋,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十四条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100—8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法务部门工作员统一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职工离职后应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者企业有权追究其民事赔偿直至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