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接待的,应当向局长报告接待人员、接待标准等事项,经批准后,进行接待,并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接待领导在会议、考察、学习等结束,应在返回本局3个工作日内补办接待开支审批手续,报销相关费用。Р第五章监督管理Р第十七条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Р第十八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Р(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Р(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Р(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Р(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Р(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Р(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Р(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Р(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Р(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Р(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Р(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Р(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Р第十九条公务接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按规定进行报送,并同时送本局纪检监察机关备案。Р本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局公务接待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Р绵阳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Р主宾姓名、单位及职务Р其他来宾Р姓名Р本局拟陪同领导及人员Р公务活动项目、场所、时间安排及费用预计Р接待部门Р意见Р年月日Р主管领导Р审查意见Р年月日Р局办公室审核意见Р年月日Р审批意见Р年月日Р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