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管辖地确定这一个问题,对于发生跨国或者跨法域的消费者损害赔偿纠纷而言,诉讼管辖地和法律适用方面都会遇到麻烦。6.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不仅可以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出异议、检举、控告、申诉等,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进行评论。一般来说,在传统商场购货后消费者对经营者行使批评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是向经营者当面直接提出。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行使监督批评权的方式当然也可以直接向网上经营者提出。但是,常见的情形是,消费者会充分利用网络在检举控告、监督批评中的方便性、快捷性等优势而采取网络言论的方式向网上经营者提出。我们知道,所谓监督批评,肯定就包含着对商品或者服务瑕疵甚至缺陷(不管是真实的还是夸大的)的描述。[6]但是,当这种描述以网络言论的方式提出时,这就多多少少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社会信誉,因而也便会对经营者的名誉权产生相当的影响。这时,消费者批评监督权和经营者的名誉权冲突问题便出现了。(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1.信息不对称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信息不对称性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是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也是问题产生的基础。不对称信息系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拥有另一方没有获知且对该交易活动具有影响的信息。在网络时代,信息不对称性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网络社会里,网络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途径大多依靠网络,因此网络消费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依赖信息的真实性,依赖经营者的诚信。因此,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兴起的网络经济时代,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不仅不会被削弱,反而会更严重。尤其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经营者在网络技术应用方面具有的绝对优势使得信息不对称性问题更加严重,网络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愈加明显。